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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思达《民法典》宣讲团---解读合同编之建设工程合同(二)

发布日期:2020-09-15 18:24   点击次数:

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部法律自20211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共21条。

今天跟着我们一起学习《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关于发包人责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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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责任之一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检查隐蔽工程的规定。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本条规定发包人及时检查。

本条未规定检查时间,但2017年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5.3.2条规定了隐蔽工程检查程序。在施工过程中,除另有约定外,当承包人先自检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条件的,一般应于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何为及时检查?发包人应在承包人通知中载明的时间段内完成检查。除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能及时进行检查的,一般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发包人未及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如由此发生停工、窝工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

承包人需特别注意事项:一是承包人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未通知私自覆盖隐蔽工程,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最要命的后果就是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二是通知发包人检查隐蔽工程时,应写清楚检查时间。否则,影响要求工期顺延或赔偿损失。


发包人责任之二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法条解读:本条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并承担损失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当发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和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违约责任,言下之意,承包人也有放弃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实践中,如发包人自行供应原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时间。如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发包人就存在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发包人为避免承担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准时提供图纸、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技术资料,按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责任之三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法条解读:本条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并承担损失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照约定保证工程建设顺利施工,保障工程顺利竣工。除不可抗力情形外,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未提供原材料、设备或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要积极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比如通知承包人尽快解除劳务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包括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017年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5.3.2条的规定,停工超过28天发包人不能复工的,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责任之三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实务中,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所需工作条件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如果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勘察人、设计人有权停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承担勘察人、设计人停工期间的损失。

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设计的,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准确的,发包人重新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重大修改,造成勘察人、设计人返工或者修改设计的,勘察人、设计人并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返工相应增加支付勘察费、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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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条解读:本条系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招投标实施条例》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承包人的义务就是按质按期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义务就是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定义上看着并不“复杂”,但为什么实践中出现合同争议纠纷的情况比比皆是呢?因为,工程项目不仅涉及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项目程序复杂、技术质量要求高、法律关系复杂,还经常涉及到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承包方式,合同性质多样化。

(供稿:寇长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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