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学院 > 理论研究 >

理论研究

News

守望相助,共克时艰---文思达律师为社会公众答疑解惑

日期:2020-07-07 15:02   点击:

守望相助,共克时艰---文思达律师为社会公众答疑解惑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孟海霞律师


防疫抗疫形势依然严峻。文思达律师一方面履行社会责任,给疫情严重的地区捐款助力;一方面研究并发布专业文章,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以更专业的视角、更准确的站位析形势,为客户提供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分析意见。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文思达律师在行动。

日前,文思达合伙人孟海霞律师应邀接受了搜狐新闻网记者的电话采访,就当前疫情下,公众关心的相关法律问题答疑解惑。



  问题  

受疫情影响,众多服装品牌在各级连锁店开展微信销售,许多从不打折春款衣饰也参与了打折、秒杀,这让一些全款购买了新品衣饰的消费者感到不满,对此产生的差价纠纷、退货等现象该如何解决?

  解答  

首先要看全款购物的消费者与商家的交易状态以及双方如何约定,双方是否进行了保价及期限的约定,如果有约定依约定;双方没有约定,则应根据法律规定要看消费者收到商品距引发纠纷之日是否超过七日,如果未超过七日,消费者可到商家退货或者与商家协商返还差价。品牌服装的春款衣饰属于季节性商品,本次疫情暴发后,全国各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进行了非常严格的交通及公共场所管制,商场门店停止营业,应属于不可抗力,商家通过微信打折、秒杀季节性产品,属于自力救济,降低企业经营损失,并不违反公平及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能成为疫情发生前全款购物的消费者要求返还差价的理由。所以建议消费者及商家充分协商,在特殊时期理性解决上述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180条、《合同法》117条均对“不可抗力”进行了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问题  

由于快递停运原因,如果商家在承诺日期内商品无法按时发货导致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解答  

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分析,如在国家宣布停运前商家已发生逾期的,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反双方约定的履行期在宣布停运之后,则属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存在期间商家一般不承担履行供货的违约责任,情形结束双方及时沟通具体的履行情况。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应将无法如期履行的情况通知对方,并保存证据。




  问题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3天,这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有无影响?

  解答   

实际延长的假期是1月31日至2月2日,自2月3日起至所在区域疫情防控期结束属于延迟复工期间。延长的3天对于标准工时制中的固定月薪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没有影响,但对非全日制、计件制、综合计时工作制、以出勤天数作为计薪标准的劳动者,以及劳动者的绩效工资,因实际工作时间或工作量减少将导致工资相应降低。

  问题  

因疫情防控延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解答  

现在这个问题尚有争议,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属于休息日后方可最终确定。根据目前山东省公布的相关信息在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所在区域疫情防控期结束),用人单位参照停工停产的规定支付工资。即在疫情防控期或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按照山东省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执行的“国家有关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山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待遇。所以为防止出现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先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待政府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问题  

员工在10日后复工期间染病,算工伤吗?返工途中感染算工伤吗?

  解答   

一般情况下,2月10日复工期间染病不构成工伤,返工途中感染也不构成工伤,但复工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症状并被送到医院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参加新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的除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题  

疫情期间或之后裁员,需要给予员工赔偿金吗,金额大概需要多少?

  解答  

因疫情防控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达到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裁员,但不建议用人单位裁员。符合裁员标准的企业在裁员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不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强行裁员的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山东市的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题  

法律说不能歧视病人,患病员工被辞退是违法的吗?

  解答  

法,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辞退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问题  

因为有些公司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劳动合同解除日期应该怎么计算?

  解答  

动合同的解除日与员工在哪里办公,有没有办公没有关系,一般按照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为准。但是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劳动者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  

劳动者在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解答  

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  

公益捐赠中,如果有人私自挪用捐赠资金或物品该如何处理?

  解答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问题  

在捐赠货物的情况下,被捐赠方能否将其变卖或通过其他渠道转化为资金?

  解答  

原则上不能,但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法律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问题  被捐赠管理方拿出部分捐赠物品用于其他用途,是否构成违法?一般挪用多少金额构成犯罪?

  解答  管理方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情形严重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一般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构成该罪。

 法律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六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问题  

捐赠承诺不能按时兑现,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如何解决?

  解答  

对于社会组织或个人以慈善的名义进行募捐后不兑现的,一般情况是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在发现上述组织或人员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的行为,有权要求其兑现。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但法律也规定了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除外情况。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问题  

捐赠过程中,公司或个人信息泄露责任由谁承担?

  解答  

谁泄露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问题  

个人捐赠和企业在捐赠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程序有何不同。

  解答  

捐赠前期程序并无不同,捐赠后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区别,个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公司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法律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问题  

个人捐款如何做到公开透明,是否有法律支持?募捐资金或物品的每一次使用,是否应该全部公示,有没有相关法律条例可依?

  解答  受捐赠主体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收据,捐赠财产全部登记造册;每年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财务审计;应当公开接受赠予的情况、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问题  

若有些捐赠带有盈利性附加条件,例如推销、宣传等,这种捐赠是否合法?被捐赠方不做是否构成违约?

  解答  

捐赠属于特殊意义的赠与合同,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这个角度上讲捐赠可附条件,只要附加的条件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受捐赠主体又接受捐赠和附加条件,该捐赠并不违法。如被捐赠方不履行附件内容是否构成违约要看双方约定,无约定依合同法确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问题  

哪些人可以捐赠,向谁捐赠,如何捐赠?

 解答  

按照现有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捐赠,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联系,以货币、实物或完成某项工程项目的方式都可以。还可以通过互联网上合法的募捐平台进行捐赠。

 法律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问题  

现在有哪些互联网募捐平台?

  解答  

据民政部公告,有20家互联网募捐平台可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公告(第4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6年以来民政部先后遴选指定两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简称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并接受了中国慈善信息平台、基金会中心网的退出申请。当前,共有20家互联网募捐平台可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包括:腾讯公益、淘宝公益、支付宝公益、新浪微公益、京东公益、百度公益、公益宝、新华公益、轻松公益、联劝网、广益联募、美团公益、滴滴公益、善源公益、融e购公益、水滴公益、苏宁公益、帮帮公益、易宝公益、中国社会扶贫网。

  问题  

网红个人能否通过网络平台募捐,是否合法?

  解答  

网红个人的这种行为属于公开募捐,个人没有公开募捐的资格,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并符合《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后才合法。

 法律依据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部门规章/文件2篇 )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 部门规章/文件1篇 )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 部门规章/文件1篇 )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分享 :
  • 电话:0537-2381116
  • 传真:0537-2385556
  • 邮箱:wsdlvshi@126.com
  • 地址:济宁市洸河路60号天工大厦7-8楼
© 1999-2021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鲁ICP备170442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