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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形象之我见

作者:蒋云   日期:2016-05-18 14:06   点击:

近年,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参与法律援助、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成绩,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但由于受拜金主义风潮的影响,律师队伍也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极少数职业道德败坏的律师的不良所为,以及部分司法腐败案件中律师不光彩的参与,导致社会上民众对律师形象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看法。因此,重振律师行业的正气,进一步塑造律师的正面社会形象,已成为律师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那些没有实际接触律师的公众形成对律师的负面印象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一是律师职业的性质促使公众难以完全接受律师的职业行为。律师代理时秉承以委托人为中心的原则,这就要求其在代理时满腔热忱,尽心尽力。但公众认知案件往往从非黑即白的绝对主义出发,他们很难理解双方律师积极对抗,极力为己方委托人主张权利的代理行为。公众容易得出只要出钱,任何人都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代理的印象。

二是有些律师声称“律师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这种说法与公众认为律师是正义之士的原本印象大相径庭。而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人全力辩护的行为,更使公众认定辩护律师就是“魔鬼代言人”。

三是现代媒体对司法腐败的全方位报道,强化了公众低看律师的刻板印象。转型社会,物质主义盛行,原本应当纯洁无瑕的司法体制也不能免俗,近年来,揭露出的司法腐败屡见不鲜。在这些司法丑闻中,有的就是腐败法官与不良律师沆瀣一气,里应外合的产物。不良的社会风气使有些人产生“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错觉,有人更是肆无忌惮地要求律师充当司法掮客,期望律师能为他们到法院疏通关系,以操胜券。委托人对于上述现象存在矛盾态度,假如他们是司法腐败的受害者,他们会对参与其中的无良律师恨之入骨;假如他们放手让自己的律师去与腐败法官结盟,求得有个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但是从其内心来说不会尊敬他们,这就是其中的吊诡之处。

四是目前律师收费确实存在不统一的情况,也很难有一个准确的衡量标准。但是,律师服务水平不一样,很难有一刀切式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在维权问题上应该一分为二看待,首先应当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确实由于律师的过错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依规惩处,但有些当事人无理取闹或单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律师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无理要求不应当满足。


如何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树立律师行业的正面形象,释放正能量,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五方面入手:


一、加强律师业务培训,更好服务于民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律师行业将面临新的机遇,行业发展也将迎来春天。律师应该怎样更好地服务市民成了很多人关心的话题。为使律师队伍更好地服务于民,在更好的服务于法治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应该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健全律师行业准入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完善律师职业保障机制。律所要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对于申请执业的律师应该从政治表现、个人品行和实习期的表现等各个方面进行考核,从源头上保证律师队伍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律师有义务参与法律援助,他建议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适当提高援助资金,提高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二、律师要诚信、负责、专业

律师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对象以客户(当事人)为主,充分维护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职责所在。因此律师应当在坚持公平正义信条的同时,为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高品质服务。一是要树立维护司法公正、坚持服务为民的思想。二是要积极提高自己的品行修养,在客户面前建立专业的法律服务形象。律师在客户面前言行举止要大方得体而不卑不亢,不要随意夸口,不要把跟政法系统的关系拿来作为招摇和作为招揽生意的幌子;另一方面要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诚信守约,认真负责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事项。

律师的诚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占有特殊的位置。如何引导日益壮大的专业法律服务队伍为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规范、诚信有序的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诚信、负责、专业”就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律师应该有自信,有信仰,真正的信仰就是必须信仰法律,不管学习法律知识和执业规范要求,有专业的素质,才能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要视实现公平正义为己任,必须做到公平正义,做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机制建设方面应扎实开展诚信意识教育、突出诚信机制建设、组织律师向社会公开诚信执业承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诚信执业档案和的强化对律师诚信执业状况的监督。

只有律师在思想上坚持信念、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在工作中精通法律、服务至上、做好本份,客户们才会在社会上传颂律师的口碑。故在顾客面前表现律师自己的职业形象,是所有律师应尽的义务。律师行业整体的职业风范和服务质素提高了,反过来会更能得到客户的信赖,从而使律师和客户建立更为长久的合作关系,也有利于社会对律师职业的正面评价。


三、律师职业操守的法律底线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可以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前提是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律师出于各种目的,在执业过程中罔顾事实与法律,打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旗号,曲解法律、歪曲事实;更有甚者,运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暗箱操作,不仅干预了正常的司法审判,而且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这不仅背离了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初衷,也突破了律师的职业操守的法律底线;不仅损害了社会正义,也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形象,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中,律师的一言一行都具有示范效应,引导着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但必须是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律师这样做了,他就是天使;而一旦超越了这个界限,他就有可能变成了魔鬼。天使与魔鬼,就在这一线的两边。这个线,就是律师职业操守的法律底线。


四、通过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关怀弱势群体,彰显律师的爱心形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领域和地方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蔓延,不同程度地腐蚀了人们的灵魂,污染了社会空气,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胡锦涛总书记及时提出“八荣八耻”的荣辱观,并指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律师们应多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是一项律师法定义务,但也是律师行业关怀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好表现。律师在不辞劳苦、不惜时间精力为贫弱人士奔走呼叫、排忧解难、伸张正义的同时,赢回来的是法院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彰显律师自身的社会使命感和道义感。


五、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面对违规律师,当事人要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当事人应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第二,在办理委托事项后,如果发现承办律师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反映相关情况,由律师事务所出面协调、纠正律师的违规行为;第三,在律师事务所层面无法解决或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向律师协会反映律师的违规问题;最后,如果律师的违规行为给当事人在成损失的,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委托代理合同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报案处理。

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只要我们律师同行携起手来,共同肩负起匡扶律师正气、提高律师正面形象的责任和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中国律师业的明天一定会更美好!


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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